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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安個人注冊商標有哪些好處?
上海精密科學儀器有限公司將被告上海精學科學儀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學公司)、成都科析儀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析公司)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訴稱兩被告將其在業(yè)內享有相當知名度的企業(yè)名稱簡稱精科惡意注冊為相同行業(yè)商標并予以使用,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訴請兩被告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兩被告辯稱,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冊商標權利人,其對精科商標的使用依法受保護。相反,原告在其產品和包裝上標注上海精科的行為構成對被告的商標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為原告企業(yè)名稱的簡稱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實際具有商號作用,應視為原告的企業(yè)名稱予以保護。被告科析公司將原告在先使用的企業(yè)名稱簡稱精科注冊為商標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學公司經被告科析公司許可在委托他人生產的產品上使用精科商標,上述行為均構成對原告企業(yè)名稱權的侵犯,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業(yè)名稱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相應損失。
兩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法院指出,對于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yè)名稱簡稱,可以視為企業(yè)名稱。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該知名企業(yè)簡稱,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產生混淆,應當適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關于企業(yè)名稱保護的規(guī)定而予以法律保護。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侵權行為的判定。
肯定了商標與企業(yè)名稱權利沖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權限,明確了司法裁判上企業(yè)名稱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著不正當競爭侵權成立。對涉案類似商業(yè)標識權利沖突糾紛的審理中,侵權行為的判定還應當在具體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各項要素。這些要素彼此關聯(lián),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應當通過各項要素的綜合考量,識別不同要素的相應權重,在動態(tài)中把握和貫徹公平誠信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實要素簡單予以介紹:
1、關于商業(yè)標識的知名程度?!斗床徽敻偁幏ā穼ζ髽I(yè)名稱的保護區(qū)別于一般民法保護,應當以知名為條件。國外以及臺灣地區(qū)類似法律均以國內周知或者以相關大眾所共知等限定受保護的企業(yè)名稱。根據(jù)權威性的學理解釋,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文雖未對此明確說明,但這是應有之義。鑒于商標地域范圍的全國性,企業(yè)名稱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個較小的區(qū)域,如果不是在全國范圍內家喻戶曉,至少應當在桂林商標注冊商品類別的相關行業(yè)內全國知名。
2、關于商業(yè)標識取得權利的時間先后。商標注冊保護在先權利是處理權利沖突糾紛的一項重要原則,但是這項原則的適用并非絕對。商標和企業(yè)名稱同為商業(yè)標識,前者在于區(qū)分商品來源,后者在于區(qū)分市場主體,兩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來源,分別具有其獨立存在的價值。如果前后商業(yè)標識取得權利的時間間隔較短,就不能機械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而應當全面考察案件事實,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做出判斷。
3、在后標識取得權利的意圖。被告的主觀意圖比較難以直接證明,但是從被告企業(yè)籌辦、設立的情況以及在后標識權利人對在先標識的認知事實等有助于間接做出判斷。精科一案的證據(jù)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與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學儀器儀表產銷企業(yè),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與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經銷關系,其應當知曉被上訴人在科學儀器儀表行業(yè)內簡稱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精科商標,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冊精科商標時的主觀意圖。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案件2010年年度報告中明確,將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的企業(yè)字號申請注冊為商標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侵犯在先的企業(yè)字號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有些桂林商標注冊公司給您說:“商標注冊100%能注冊成功?”其實這根本是不可能的!具體原因就讓小編給您解釋一下吧:
一、首先涉及的一個問題:近似商標的判斷,也就是說申請人的商標要與現(xiàn)有商標進行近似對比的。在對比的過程中,申請者個人、商標注冊公司的商標查詢員、商標局的審查人員等等每個人都有一套標準與看法,所以對于兩個商標近似不近似,并沒有絕對的標準,只有概率上的判斷。雖然商標注冊公司特別有經驗,可以根據(jù)經驗排除目前能查到的所有近似商標,但還是也不能100%保證注冊成功?
其次在商標查詢中有一個叫做“商標查詢盲區(qū)”的專業(yè)術語。也就是說近期(4-5個月內)申請的還沒有下發(fā)受理書的商標,是任何人都無法查詢到的。在這個盲期的時間段以商標局數(shù)據(jù)錄入時間為準,也就是商標局自己說有滯后性。現(xiàn)在知道了吧,注冊商標是有客觀存在的風險的。再牛逼的商標注冊公司也無法保證您的商標100%能注冊成功!
二、除此之外,還有商標公告期異議問題。在商標公告期的三個月,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標異議(比如指出和某商標近似、侵犯某個體權益、商標搶注……等等),商標局收到異議后會讓申請人進行異議答辯,然后綜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裁定,甚至還有可能復審。好好的注冊個商標,半路殺出個程咬金,來個攪局的,這事兒就誰也說不準了。
想要有保障的拿到商標證書當然要找正規(guī)的商標注冊公司,但是特別強調商標注冊速度快的代理,請遠離!給你一大堆美好承諾的,都是騙子,還記得那句歌詞嗎?童話里都是騙人的……。所以選擇商標注冊公司時請綜合考慮!小心被騙子套路了。
對于申請專利減免費用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享受減免的費用的,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減免專利申請的費用:
(1)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的個人,也就是年收入在4.2萬以下的個人才能減免專利申請的費用。
(2)上一年度企業(yè)要繳納的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yè)才能減免申請專利的費用。
(3)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非營利性的科研機構也可以減免申請專利的費用。
(4)如果是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是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的,也需要符合以上的規(guī)定才能享受減免申請專利費用。
申請專利可以減免的費用有4項:
(1)可以減免申請費用。不過減免的申請費用中不包括公布的印刷費用和申請附加費用。
(2)可以減免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費用。
(3)可以減免6年的專利年費。
(4)可以減免專利申請的復審費用。
專利申請的一般流程和桂林商標注冊申請的一樣,都是需要經過一系列流程才能申請下來,申請的流程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和授權五個階段,授權后頒發(fā)了專利證書,一枚專利就申請成功了。
自2016年9月1日起,出臺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也就是說,從2016年9月1日開始申請的專利,可以減免相關的專利申請的費用了。
專利申請費用減繳比例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個個人或者單個單位的,減繳前述收費的85%。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前述收費的70%。
專利申請費用減緩證明材料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費用減繳的,需根據(jù)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類型,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同時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企業(yè)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同時提交上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在匯算清繳期內,企業(yè)提交上上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材料復印件。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應當說明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單位的性質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還是機關團體,并說明其經濟困難情況。
第八條專利局收到費用減緩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要考慮到以普通消費者的立場、觀點來認定近似商標,盡量避免簡單的從法官的專業(yè)角度分析判斷。其中所說的普通消費者屬于一個抽象的和理想化的群體,即設想他們既不是非常成熟的消費者,也不是毫無識別能力的消費者,而是具有一定消費經驗的消費者。雖然,現(xiàn)實生活中這樣的消費者難以界定,但以他們的觀點看問題,是要求法官只能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以普通消費者的觀點來認定商標的近似性問題。在認定近似商標過程中力戒主觀色彩,保證公正、公平地對近似商標予以認定。
要采用隔離觀察、整體觀察和要部觀察的具體比較方法。判斷是否近似,要采用隔離觀察的方法,而不要采取對比的方法觀察。將商標置于不同的時間和不同的地點進行觀察,即稱為隔離觀察,將商標擺在一起進行觀察,即對比觀察。這是因為在市場上的實際交易中,消費者往往是將商標與過去在其他地方記住的商標進行比較后才購買商品,而不一定是兩種商標都同時存在為消費者看到。
為了客觀地掌握消費者的態(tài)度和立場,不宜同時將兩種商標進行現(xiàn)場對比,而只能將所見到的商標與腦子中記憶的商標進行對比。這樣就能比較真實地反映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實際情況,而不會因為對兩個商標進行對比觀察所發(fā)現(xiàn)的不同點影響法官對其在實際交易中可能產生的混淆的認定。在對比觀察情況下,兩個桂林商標注冊只要不是完全相同的,肯定會看出許多不同的地方,但在隔離觀察的情況下,只要仍然存在造成消費者誤認的可能性,就應認定該商標為近似商標。
還有一種方法是整體觀察,所謂整體觀察,是指將商標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觀察,而不應僅將商標的各個構成要素抽出來分別進行比較。這是因為商標作為商品的識別標志,是由整個商標構成的,在消費者的記憶中留下的主要是該商標的整體印象,而不僅為構成該商標的某些單個要素。因此,當兩個商標在各個具本的構成要素上可能存在些區(qū)別,而且肯定存在區(qū)別,但只要將它們集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仍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可能性,就應認定為近似商標。
反過來說,如果兩個商標的部分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們作為一個整體并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則這種商標就不能定認為近似商標。在這一點上,世界各國所采用的方法都是一致的。如美國學者Arthurr.Miner和MichaelH.Davis主張近似性不能僅通過組成標志的每一個元素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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